汪信砚等​|对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经典表述的考辨

一、什么是“在其现实性上”

如果不算民国时期和建国初期出版的十三个版本,由中央编译局编译的《提纲》中译本一共有四种,分别是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1960年版)的译本、载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版)的译本、载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的译本和载于《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009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012年版)的译本。

在这四个译本中,马克思直接谈到“人的本质”这一概念的那句话的译文如下:

译本一:“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译本二:“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译本三、四:“但是,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经过比对,这几个译本最大的差异是:In seiner Wirklichkeit是译为“实际上”(1960年版)还是“在其现实性上”(1972年及以后的版本)。如果再把视线往前延伸,我们就会发现,在1955年由苏联外国文书籍出版局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中采用的也是类似于1972年及以后版本的“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就是说,建国以来这一短语的中译大致上经历了从“就其现实性来说”(1955年)到“实际上”(1960年)再回到“在其现实性上”(1972年及以后)的变化。

但是,即使在1972年后,“在其现实性上”的译法仍然受到过质疑。朱光潜先生在1980年曾撰文:“用‘在其现实性上’译in seiner Wirklichkeit这个日常口头语,死扣字面,就显得笨拙可笑。一般人民大众会说‘其实’或‘实际上’,全句话可译为‘人的本质(中文不轻易用代词)其实就是(注意‘就’这个虚词)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认为,朱先生这一理解的主要问题是,把马克思斟字酌句写就的“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献”中的用语当成了“一般人民大众”的“日常口头语”。须知,尽管《提纲》是马克思供自己以后研究所用因而“根本没有打算付印”的笔记,但它在用词上极其考究。如果仅仅把in seiner Wirklichkeit理解为“其实”或者“实际上”,那么这一短语事实上就是可有可无的。例如,恩格斯在整理马克思的手稿时,就在《提纲》第七条中加上了“实际上”(in Wirklichkeit)的字眼:马克思所写的“……而他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便成了“……而他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实际上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换言之,按照这种理解,当马克思使用in seiner Wirklichkeit这个短语时,无非是强调说费尔巴哈关于“人的本质”的说法是成问题的,“实际上”它是另一种东西。

但是,马克思的意思并非是在一种错误的理论外寻找一种正确的理解,而是指出了解答“人的本质”问题的思路:离开了“其现性”(seiner Wirklichkeit),不要谈论“它”(es)。“它”指代“人的本质”这一点一般没有引起什么疑问。在“其现实性”中的“其”究竟是指什么的问题上,争议就出现了。舒远招教授曾经作了如下分析:

“在其现实性”(德文in seiner Wirklichkeit)这个表述中的“其”字,是对德文sein(由于后面接阴性名词,前面又有支配第三格的介词,所以词尾有变,成了seiner)一词的中译。而德文sein,是“它的”或“他的”意思。这个“它”或“他”到底是什么呢?是上一句中前面部分的das menschliche Wesen(人的本质),还是上一句中后面部分的das einzelne Individuum(单独的个人……)。……根据上下文来理解,这个“其”,依我看来应该就是指“人”(Mensch),说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说人的本质,在人的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于是,inseiner Wirklichkeit这个表达,就应该被当作in menschlicher Wirklichkeit来理解……。我们认为,舒教授此番分析的内容是不全面的、结论是可疑的。首先,单单从语法上看,sein所可能指代的名词除了他提到的中性名词Wesen、中性名词Individuum之外,还可能指最接近这一物主代词的中性名词Abstractum。而舒教授在结论中认定的被指代词———阳性名词Mensch———甚至根本没有出现在整个第六条之中,因而也不太可能成为被指代的对象。其次,尽管舒教授声称这个“其”“实际上就是指‘人’”、“应该就是指‘人’”、“in seiner Wirklichkeit应该被解读成in menschlicher Wirklichkeit”,甚至直接使用了“马克思所说的die menschliche Wirklichkeit”的说法,他还是不能回避“在马克思的德文稿本中,并没有直接使用过这个词”的问题。再次,舒教授也认同此句话中的es指代的是“上一句中前面部分的das menschliche Wesen”的观点,而没有认为它指代的是“上一句中后面部分的das einzelne Individuum”或者是“上一句中后面部分的”Abstractum,那么,为什么又要到遥远的第二条中去寻找sein的指代对象Mensch、把“其现实性”理解为“人的现实性”,而不考虑一下sein与es指代同一个对象,即Wesen,从而把“其现实性”理解为“本质的现实性”这种可能性呢?最后,马克思在讲完了“其现实性”之后接下来的一句话就提到了“这种现实的本质”(dieses wirklichen Wesens),这不正好与上一句话中的“其现实性”即“本质的现实性”相呼应吗?所以,在我们看来,马克思在这里谈到的“其现实性”并不是舒教授理解的“人的现实性”,而是指“本质的现实性”。“本质的现实性”或“现实的本质”是与“本质的抽象性”或“抽象的本质”相对立的,马克思在“其现实性”这个短语中所表达的与其说是对“人的现实性”的界定(按照舒教授的说法),不如说是对抽象谈论“人的本质”问题的做法的拒斥——除非“在人的本质的现实性上”,否则不要谈论什么“人的本质”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朱光潜先生因把马克思斟字酌句的遣词视为“日常口头用语”而将这一句话译为“人的本质实际上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做法,恰恰就是马克思所拒斥的对“人的本质”问题的谈论方式:没有“在其现实性上”谈论问题,因而根本没有触碰到“这种现实的本质”本身。

二、什么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那么,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究竟是什么呢?答曰:das Ensembleder gesellschaftlichen Verhltnisse。对于这个短语,中央编译局编译的四个译本及《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中的译法均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接下来将分析,这个简单的短语中包含了怎样丰富的信息。

首先,“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中的“一切”该如何理解?马克思在原文中写的是Verhltnis(“关系”)的复数形式Verhltnisse即“种种关系”或“诸关系”,再加上对“诸关系”的限定词gesellschaftlich“社会的”,连起来即为“社会的诸关系”,若考虑到汉语习惯,我们可以把它表述为“社会关系”这个复数专名。事实上,在相当长的时期内,gesellschaftlichen Verhltnisse的中文译法就是如此。《提纲》的第一个中译本的译者林超真采用的就是“社会关系”的译法:“在其真实状态中,人性乃是社会关系之总和”。此外,彭嘉生译本[“在其现实性上它是社会关系底总体”、杨东莼与宁敦伍译本[“人的本质,在他的现实界中,是社会的关系之总和”、张仲实译本[“人类本质在它的现实性上,乃是社会关系的总体”和曹真译本[“人的本质实在是社会关系之总和”均作了这样的处理。另一种译法“社会的诸关系”或者“种种社会关系”也是不少译者采用的译法:如程始仁译本[“就它的现实性说呢,它是社会的诸关系的总体”、郭沫若译本[“在其现实性中,人的本质是社会的诸关系之总汇”、克士(即周建人)译本[“在它的现实上,它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体(集合体)”以及周建人新译本[“实在它是社会的诸关系之综合体”。值得注意的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经典译法的首次出现在上文提到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中。唯真在这一《文选》于1958年由人民出版社重印的“重印后记”中指出,本书在翻译过程中参阅了“张仲实译……《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九五四版)”。然而,尽管1954年版的张仲实译本与上文提到的1937年版译本相比略有不同,但在把gesellschaftlichen Verhltnisse译为“社会关系”这一点上并无二致:“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乃是社会关系的总合。”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目前的经典译法并非参阅前人译文的结果,而是当时中国的编译人员“纪涛、杜章智、张企、屈洪、尤开元五人在苏联同志乌拉洛娃和索洛维也夫直接协助下集体译出”时所确定的译文,它一直沿用至今。其实,“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经典译法——正如“在其现实性上”一样——后来也受到过质疑。比如说,由“成仿吾小组”校译的译文就是“在其现实性上,它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再后来,上文中提到的朱光潜先生的“建议校改译文”中采用的也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译法。此外,英文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采用的译文为“the social relations”,亦无对“一切”的暗示。

其次是关于“总和”[ensemble,又译“总体”、“总汇”、“集合体”、“综合体”、“总合”]一词的翻译。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恩格斯的刊行稿中,他对这个词有一个细微的修改:把马克思写的“das ensemble”改成了“das Ensemble”。众所周知,在德文正字法中,名词首字母大写是重要的书写规范。从这一细微的改动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在谈论“人的现实本质”时使用的并不是德文名词而是一个外来词(法文词),而恩格斯在发表的时候为了使之适应于德文的书写习惯而将首字母大写了。撇开恩格斯的改动不谈,这里要问的是,马克思为什么不使用德文中表示“总和”的词而偏偏选择了外来词呢?

这无非有以下几种可能:第一,马克思一般说来特别喜欢使用外来词,至少是在表示“总和”这个意思时特别喜欢使用外来词;第二,马克思在写作《提纲》时,受到了费尔巴哈或其他人的影响而使用了这个外来词,或者说他们当时在谈论“人的本质问题”时普遍就是这么用词的;第三,ensemble这个词是马克思特别喜欢使用的,这个词大量地出现在他的著作中以至于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第四,马克思在《提纲》中有意识地选择了这样一个外来词。让我们逐一分析。

第一,是马克思一般说来总是特别喜欢使用外来词,至少是在表示“总和”这个意思时特别喜欢使用外来词吗?并不是。

首先,李卜克内西在其回忆录中明确表示,马克思非但不是特别喜欢使用外来词,恰恰相反,“他(指马克思———引者注)憎恨滥用外国字”。

其次,德文中有表示“总和”的词,马克思也使用这些词。比如说,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两次“经典表述”中都使用了表示“总和”之意的德文词。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eine Summe),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每个个人和每一代所遇到的现成的东西: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Diese Summe),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显然,Summe作为“哲学家们”(注意这个贬义词)所想象出来的“人的本质”的现实基础是不能与马克思所认同的“人的现实本质”划等号的,而且它乃是“数学上的加总”之意。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Gesammtheit),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Gesammtheit)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在这一处“经典表述”中,马克思连续使用Gesammtheit一词(最新正字法写为Gesamtheit)来指称生活关系或生产关系的全部,但是,这种“总和”也不能与“人的现实本质”划等号,因为前者作为“生产的经济条件”,是“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

第二,是因为马克思在写作《提纲》时,受到了费尔巴哈或者其他人的影响而使用了这个外来词吗?也不是。

首先,让我们考察一下马克思针对的对象费尔巴哈。是费尔巴哈在谈论“人”的时候用到了这个词吗?并非如此。不仅费尔巴哈在谈论“人”的问题时没有使用过(对于他来说也是外来词的)ensemble,而且在《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未来哲学原理》乃至于《基督教的本质》中,他一次都没有使用过这个词。因此,马克思在《提纲》中用ensemble来说明“人的现实本质”的原因不能到费尔巴哈那里去寻找。

其次,在谈论马克思对费尔巴哈批判的问题上,有一个人是万万不能忽略的,他就是莫泽斯•赫斯。无论马克思在“类本质”的问题上如何“误读”了费尔巴哈、又如何“误读”了赫斯,他在1845年对待费尔巴哈哲学的态度“突然发生180度的大转变”的原因,根据“已有的文本和文献学事实只能支持如下判断”,那就是“受了赫斯的影响”。对此,广松涉讲得更分明:“若用一句话概括其性质,这由十一条组成的《提纲》,是宣告马克思从‘费尔巴哈和赫斯之间的中立立场’,几乎完全过渡到赫斯立场的文书。”让我们进一步把目光聚焦到《提纲》第六条上来。根据广松涉的判断,《提纲》第六条对应了赫斯在《论德国的社会主义运动》一文中的如下论述:“费尔巴哈认为神的本质是人的本质,关于神的本质的真正的理论是关于人的理论,即神学是人学。——这是真理——但是,这不是全部真理。必须补充如下一点。即,人的本质是社会的本质,是为了同一目的的,为了完全同一的利益的各个个人的共同活动”。显然,在这段话中,赫斯并没有使用ensemble这个对他而言也是外来词的法文词。不仅如此,在《论德国的社会主义运动》和《晚近的哲学家》这两篇标志着赫斯对费尔巴哈哲学批判之完成以及直接促使马克思思想转变的文章中,赫斯均没有使用该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赫斯在上述引文中使用的“各个个人”(der verschiedenen Individuen)不同于马克思在《提纲》第六条中使用的“单个人”(dem einzelnen Individuum)。不过,还是在《论德国的社会主义运动》中,在被认为是“赫斯对费尔巴哈哲学所作的批判的要点”的论述中,赫斯的确将费尔巴哈哲学的“特殊缺陷”表述为“把只是作为类本质才属人的东西……归于作为单个个体的人(dem Menschen als einzelnem Individuum)”。而马克思在《提纲》第六条中关于“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dem einzelnen Individuum)所固有的抽象物”的说法中几乎逐字逐句重复了赫斯的这一论断。但是,即便如此,用ensemble来概括“人的现实本质”这一做法的发明权还是属于马克思而不是赫斯。

第三,是因为马克思特别喜欢使用ensemble这个词,它大量地出现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以至于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吗?也不是。如果说李卜克内西的回忆只是凭他与马克思的接触感性地描述了后者的用词习惯的话,那么马克思对这个词的使用情况则完全验证了前者判断的准确性。据我们的统计,除开本身就用法文写的著作(如《哲学的贫困》)及摘抄的法文文献,除开署名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文章的一次使用[《英法对俄战争》,载于1855年8月20日的《新奥得报》第385期,中译为“交错”],再除开《提纲》中的这一次使用外,马克思一共只在两个地方使用了ensemble这个词:分别是在1849年2月10日的《“科伦日报”的分工》[中译为“协调”]和1878年9月17日致燕妮的家书中。并且,由于ensemble这个法文词兼有副词和名词的用法(《瓦里希德语词典》的解释为[frz.,“zusammen;Gesamtheit”]),而马克思在给燕妮的信中使用的是该词的副词形式,所以结论是,马克思不仅没有大量使用ensemble这个词,恰恰相反,在以他个人的名字冠名的非法文文稿中,除了《提纲》第六条之外,该词的名词形式只出现过唯一一次。

第四,既然马克思对ensemble的使用既不是他在表示“总和”之意时的习惯用法,也不是来自费尔巴哈或者赫斯在阐述“人的本质”问题时惯常做法的影响,他甚至几乎从来不用该词,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提纲》中,马克思是有意识地特意用了ensemble这个外来词来说明“人的现实本质”的。那么,ensemble究竟是什么意思呢?《瓦里希德语词典》的解释是:Gesamtheit;alle Mitspielenden eines Theaterstückes;Gemeinschaft von Künstlern,die zusammen spielen od.musizieren,ohne dass einer als Star hervortritt;kleines Orchester(Musik~),Gesangs-,Tanzgruppe(Gesangs~,Tanz~);Spiel des Orchesters;〈Oper〉Gesang aller Beteiligten einer Szene,即“总和;一出戏剧的全体参演者;由共同演出或演奏的许多艺术家———他们之中不存在某一位特别凸出的明星———组成的团体;小管弦乐团;歌舞团;管弦乐团的演出;[歌剧]一个场景中全体参与者的演唱”。简言之,ensemble与Summe(数学上的加总)、Gesamtheit(泛泛而论的总和)之间的差别在于,它是“戏剧团和歌剧团全体成员及其合演、合唱”意义上的“总和”。因此,当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时,他把“人的现实本质”理解为“他们本身历史的剧中人物和剧作者”所正在进行着的感性活动本身,也就是说,人的本质不是先验的、固定的、既成的、永恒的、非历史的东西,而是现实的个人们自己在历史舞台上正在进行着的创造性合奏、合演和合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

如此一来,一方面,长期困扰理论界的问题———马克思在《提纲》第六条中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人的本质”“人的类特性”的两种提法的关系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因为这两种提法所表述的思想的一致已经无需多言:个人们的“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不就是这些个人们作为“他们本身历史的剧中人物和剧作者”在历史舞台上的创造性活动吗?另一方面,让朱光潜先生感到颇为费解的一个问题———《提纲》第六条中马克思使用的“‘内在的,无声的’究竟是什么意思,是形容什么的?看原文也颇不易确定,可能指有内心活动而哑口无言,形容象一般动物的那种原始人所属的物种”——也迎刃而解了:“无声的”(stumm)并不是“有内心活动而哑口无言”的“原始人物种”,而正好是“合奏”“合演”“合唱”这种社会活动的反面。进一步说,在马克思把“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理解为“他们本身历史的剧中人物和剧作者”的感性活动(人是其所唱)的地方,费尔巴哈仍然停留在理论的领域中谈论“人的本质”问题,没有深入到这种本质的“现实性上”,从而把“本质”理解为“类”、“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人是其所吃)。

三、“人是其所唱”对“人是其所吃”的超越

费尔巴哈不满意抽象思维而喜欢直观,他公开宣布他的新哲学是“光明正大的感性哲学”,这一感性哲学“与迄今为止的哲学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它是与人之真正的、现实的、整个的本质相适应的”。费尔巴哈把人的这种本质规定为:“人就是他所吃的那种东西”。在费尔巴哈那里,“人是其所吃”这个命题具有双重含义:首先,“人是其所吃”表明人是感性的对象性存在物,“没有了对象,人就成了无”。这就是说,人把自身之外的食物作为自己的感性对象,他与食物之间的关系是自我关系。一方面,人在所能吃的东西上确认了这个对象的属人的性质;另一方面,这也就是确认了体现在这个对象上的人所固有的本质:“如果我觉得渴,我也就感觉到我自己;……我觉得渴,因为在我之外的水是在我之内的我的本质的组成部分”,“我所吃所喝的东西是我的‘第二个自我’,是我的另一半,我的本质”。其次,“人是其所吃”表明“人格性是跟血肉有着本质的联系的”。费尔巴哈认为:“可喝的水,即能够成为血的组成部分的水是带有人的性质的水,是人的本质,正是因为人本身至少有一部分是具有含水的血和本质的含水的生物。”因此我们“用我们的不懂美感的牙齿咬碎和咀嚼食物”是为了“把它正式消化,使它变为肉和血,把它的本质变为我们的本质”。

在马克思看来,“人是其所吃”这一命题的双重含义意味着:一方面,“费尔巴哈与‘纯粹的’唯物主义者相比有很大的优点:他承认人也是‘感性对象’”;另一方面,费尔巴哈从血肉、吃喝等生物性和生理性的方面来解释人这种感性对象的做法,并未真正克服“从前一切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因为决定人的“真正的、现实的、整个的本质”的不是他的生物性质,而是他的社会性质。由于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直观性质,由于他“把人只看做是‘感性对象’,而不是‘感性活动’”,他“至多也只能达到对单个人和市民社会的直观”,根本无法找到作为历史运动而不是思想运动的人的解放的现实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是其所唱”对“人是其所吃”的超越,绝不仅仅是马克思在关于人的本质问题上对费尔巴哈的超越,而是以合唱等等为基础即以感性活动为基础的新唯物主义对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的超越。当马克思把“人的现实本质”理解为现实的个人们自己的合演、合奏和合唱,理解为他们在历史舞台上的感性活动时,他就在以下几个方面揭示了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

第一,在马克思看来,费尔巴哈由于其唯物主义的直观性质只能非历史地设定“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并且非历史地设定这些个体所固有的类本质。

马克思认为,直观唯物主义所能达到的“至高点”(dashchste)是对单个个体的直观。由于撇开了历史的进程,费尔巴哈以一种个人所固有的、先在于个人的类的本质作为前提:“人决不能越出他自己真正的本质”,“人自己意识到的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或者,在人里面形成类、即形成本来的人性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呢?就是理性、意志、心。……这就是作为人的人底绝对本质,就是人生存的目的。”但是,他没有注意到的是,他所分析的个人、被他直观到的个人、构成他所直观的市民社会和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和基本条件的——因而被他视为前提和假设而存在的——抽象的人的个体,实际上不是历史的起点,而是历史的结果,是“封建社会形式解体”和“16世纪以来新兴生产力”的产物,是属于作为这一历史运动的结果的、费尔巴哈自己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形式的“德国人”;而“类本质”(Gattungswesen)这一概念本身,也只是历史性地摆脱了自然联系的狭隘性的个人们之间的“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所导致的“人越来越成为类存在物(Gattungswesen)”这一历史事实的观念表达。

不仅费尔巴哈引以为前提的“抽象的人的个体”是属于一定社会形式的、历史的产物,而且甚至连这些个人的在他看来“不懂美感的牙齿”和“咀嚼的食物”也都是历史的产物。费尔巴哈正确地指出“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与“动物的感觉”“感觉的动物性”之间的差别,但他没有注意到人的感觉是历史地形成起来的:“五官感觉的形成是迄今为止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所以,当费尔巴哈说人的胃不同于动物的胃的地方在于它的“普遍性”,以至于一个长着狮子或马的胃的人“显然就不能再成其为人”时,他忘记了,他所直观到的“人”拥有的胃的普遍性,只不过是这些摆脱了自然联系的狭隘性的人的普遍性(费氏所谓“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在食物形式上的表现而已,因而与人的普遍性一样是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

第二,在马克思看来,费尔巴哈“直观的唯物主义”以市民社会作为自己的立脚点,能够达到但也只能达到对市民社会的直观,无法洞悉市民社会本身的本质。

与几乎所有的理论家和哲学家一样,费尔巴哈自认为他的道德论是“绝对的”,是“适合于任何时代和任何情况的”,是“为一切时代、一切民族、一切情况而设计出来的”类似于“绝对命令”的东西,但是事实上,他的这套说辞是“完全适合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不管他自己多么不愿意或想不到是这样”。他之所以“想不到”这一点,是因为他直接从自己的立足点———现代市民社会———出发来规定历史,他不理解,这个市民社会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提供给他直观的东西,恰恰相反,现代市民社会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这场革命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使市民社会及其成员从政治中解放出来,成为了感性地直接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的独立的人、利己的人、私人。费尔巴哈直观到的抽象的人的个体正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即属于市民社会的个人,所以他们的活动——正如费尔巴哈直观到的那样——具有市民社会的性质,即自私自利的经济性质。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费尔巴哈写道:“犹太人……他们的原则、他们的上帝,乃是最实践的处世原则,是利己主义,并且是以宗教为形式的利己主义”,“实践的直观,是不洁的、为利己主义所玷污的直观”。也就是说,“对于实践”,他“只是从它的卑污的犹太人的表现形式去理解和确定”。马克思使用的“它的(ihrer,即‘实践的’———引者注)卑污的犹太人的表现形式”这一短语表明,费尔巴哈直观到的“卑污的犹太人的”经商牟利活动的确是实践的一种表现形式,或者更确切地说,只有异化了的、“卑污的犹太人的表现形式”才是“实践”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表现形式。费尔巴哈的问题不在于看到了实践的这种表现形式,而在于他“只是”看到这种特殊形式,“只是”在这个层面上将实践“理解和确定”为“卑污的”(非“真正人的”)和“犹太人的”(非普遍性的、非本源性的)活动。相反,在马克思看来,一方面,市民社会的本质必须通过这种实践的特殊形式来理解,正是实践的这种特殊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市民社会的性质;另一方面,实践必须被理解和确定为——超越特殊社会形态的、在不同社会形态的不同表现形式中所共有的——真正人的、普遍的、本源性的、具有“革命”和“批判”意义的感性活动。

第三,在马克思看来,费尔巴哈由于其唯物主义的直观性质在人的现实异化面前束手无策,无法找到摆脱这种异化、实现人的解放的现实途径。

既然费尔巴哈的直观对象是市民社会以及在其中被异化的个人们,那么他就不可避免地要直观到这些个人的“存在”完全不符合他们的“本质”的“不可避免的反常现象”。之所以说是反常现象,是因为在费尔巴哈看来,“存在”是对“本质”的肯定,某人的存在也就是他的本质,这种存在和本质的同一甚至在语言中就已经实现了:“只有在人的生活中,而且只有在不幸的,反常的情况下,存在才会与本质(Wesen)分离”。费尔巴哈在面对这些“反常现象”时所能做的,要么是求助于“最高的直观”和观念上的“类的平等化”以“确立对现存的事实的正确理解”,要么是要求人们“平心静气地忍受这种不幸”,再要么就是竭力使之生物学化,重新回到“人是其所吃”的老路上来:“饥与渴是痛苦的感觉,是不健康的感觉,在这里那种统一被破坏了;没有喝的、没有吃的,我成了半个人而不是完整的人。”

但是,人的完整性是可以用生物性来说明的吗?用动物式的、“不懂美感的牙齿”进行吃喝和用动物的方式进行生殖活动的人就是完整的人吗?马克思直截了当地否定了这一点。被费尔巴哈直观到的市民社会成员——“自由工人”——作为感性的、肉体的存在物首先必须要活命。为此,他们不得不通过参加强制劳动——在其中他们折磨自己、否定自己、摧残自己——来获得维持肉体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只有在停止劳动之后,只有在行使吃、喝、生殖等等动物本能时他们才享受到短暂的欢愉,在其中他们的存在与本质似乎获得了统一。但是,动物性机能的舒畅远不是人的享受,正如动物性的强制劳动远不是人的活动一样,并且正是因为后者,正是因为自由活动变成了强制劳动,人的存在与本质才会如此分离。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费尔巴哈认为可以通过吃喝来消除饥渴、使“人”成为“完整的人”的地方,马克思看到的仍然是抽象的、片面的、单调的、异化的、作为“工人”的人。与费尔巴哈执着于“人是其所吃”,希望借此来寻求人的存在与本质相统一的做法不同,马克思坚持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他们的“感性活动”,因而从他们自我生产的社会生活中、从他们感性活动的异化中找到了他们此种生存状况的根源:“工人的毁灭和贫困化是他的劳动的产物和他生产的财富的产物。就是说,贫困从现代劳动本身的本质中产生出来。”因此,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无产者,为了实现自己的个性,就应当消灭他们迄今面临的生存条件,消灭这个同时也是整个迄今为止的社会的生存条件,即消灭劳动”。

(原载于《哲学研究》2019年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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